中央戏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中戏院〔2005〕137号)
国家助学贷款是中国银行向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发放的贴息贷款。为了帮助我院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和《关于确定中央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及开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04〕30号)以及《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操作流程》,现制定我院实施办法:
一、贷款对象
我院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
二、申请贷款学生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法定监护人出面同意);
(二)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三)学习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生活费);
(五)诚实守信;
(六)能提供符合银行要求的担保和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贷款的时间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
四、贷款的使用和金额
贷款只能用于在校期间的学费,根据有关规定,用于学费贷款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
五、申请办理贷款的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报学生处审核。
(二)学生处受理学生贷款申请;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及有关材料,承担贷款介绍人职责。 (三)学生如实、完整地填写银行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并提供以下材料:
1、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或户口迁移证明的复印件。
3、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四)学生处审核确认学生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后,将资料连同学院的审核意见一并送至办理国家助学货款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审查。
(五)银行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学生名单和金额后,学生处组织学生办理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六、贷款的发放:学费贷款由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院指定的帐户。
七、贷款的归还:申请贷款的学生在归还贷款时,应按照和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所约定的还款时间和还款方式履行,不得违约。
八、本办法由本办法中的介绍人是指学院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即学生处。其职责是:为借款人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银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九、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