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戏剧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生的有效途径。
为规范管理学院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
(一)管理机构的设置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职能
1.定期召开勤工助学工作会,对重要问题做出决策;
2.委派财务处对勤工助学资金进行专项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支配、专款专用;
3.协调与勤工助学工作有关各部门的关系,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4.制定有关制度,规定勤工助学岗位及人员报酬额度等。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能
1.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2.对我院开展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事宜进行指导和咨询;
3.负责制作、发放和回收勤工助学的有关表格;
4.负责勤工助学人员名单的初步确认;
5.负责应聘人员与聘用部门的各项联系工作;
6.参与勤工助学酬金发放的管理工作。
二、岗位设置
(一)用人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学院申请设立勤工助学临时工作岗位和长期工作岗位,并聘用工作人员;
(二)上岗学生的工作量一般不超过每人每周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三)凡需设置勤工助学工作岗的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中写明所设岗位名称、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对受聘人员的要求、每人每周工作时间及所需人数等;
(四)长期工作岗位设定:用人部门将年度申请以书面形式送人事处,由人事处提出意见后报学院办公会批准,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
(五)临时工作岗位设定:用人部门的书面申请经学生处审核批准,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
三、聘用
(一)聘用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不能保证在校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
2.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努力,各科成绩合格;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4.凡吸烟、酗酒、挥霍浪费者不予聘用;
5.毕业班的学生最后一学期不再聘用。
(二)聘用程序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把学院审核批准后的岗位向系、部公布;
2.学生登录学工系统向系、部提出勤工助学申请;
3.系、部根据申请和学生的困难情况,进行分析和排名,根据岗位的需要,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推荐给聘用部门进行考核以确定人员;
5.用人部门把同意聘用的人员名单返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6.每学期招聘一次,应聘者在同一岗位上可连聘,但不能兼岗聘任。
四、酬金发放
(一)酬金标准
每小时酬金标准按照北京市当年公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每年的标准自北京市人社局公布调整方案的执行之日起调整。
(二)酬金发放
1.勤工助学岗的酬金每月发放一次;
2.用人部门每月月底将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时间报学生处,由学生处报主管院领导审批签字后,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发放。
五、管理
(一)用人部门未经批准擅自聘用勤工助学人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负责发放酬金;
(二)用人部门对所聘人员应严格管理,做好日常的教育管理工作;
(三)对不胜任工作、学习出现不及格、受违纪处分者,应随时予以解聘,并报学生处;
(四)学生有主动解聘意愿,提出书面申请后也可解聘。
六、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原《中央戏剧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中戏院〔2016〕144号)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中央戏剧学院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