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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戏剧学院关于选拔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实施办法
时间:2013-09-23

 

 ( 2013年5月25日 中戏党〔2013〕10 号)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我院选拔担任正、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适用本办法。

工会、共青团等有关群众组织按照有关章程实行选举制,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述部门的正、副处级干部不实行任职试用期。但在闭会期间,学院选拔担任上述部门的正、副处级干部也要实行任职试用期。
二、试用期限

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时间从学院党委会决定任职之日算起。
三、职责与待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应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行使相应的权力,享受相应的国家和学院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四、试用期满的考核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满后,由学院党委组织部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的方式如下:
(一)考核内容:

按照德、能、勤、绩、廉五方面,在全面了解试用期内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方面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试用期内干部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考核程序:

1.个人总结。干部试用期满前一个月,本人按岗位职责的任务要求,认真总结试用期以来的工作情况,并撰写述职报告。

2.述职和民主测评。党委组织部召集会议,由试任干部进行述职,并在一定范围内对其进行民主测评。

3.征求意见。由党委组织部征求学院纪律检查部门书面意见,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4. 确定结果。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书面材料,由党委组织部将考核结果报学院党委审定后归入干部档案。
五、试用干部的任免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经学院党委批准办理正式任职手续,其试用期记入任职时间。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免去试用职务,不保留国家和学院的相应待遇。免去试用职务的干部,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的工作。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经学院党委研究决定后免去其试用职务,可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组织领导

领导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党委应高度重视,加强对试用制干部的领导。组织部门在党委的领导下,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并要履行领导干部试用期间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
七、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原《中共中央戏剧学院委员会关于提拔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实施办法》(中戏党﹝2007﹞3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央戏剧学院关于选拔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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