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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戏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时间:2022-06-21

中央戏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中戏院〔2018〕69号

国家助学贷款是中国银行向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发放的贴息贷款。为了帮助我院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关于确定中央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及开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04〕30号)以及《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操作流程》,现制定我院实施办法: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

我院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种类

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同一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自行向学生家庭所在地国家开发银行或商业银行申请并获贷,毕业后由学生个体自行联系贷款银行偿还。

三、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法定监护人出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

四、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时间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集中办理一次,具体时间及要求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予以安排。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

五、贷款的使用和金额

贷款只能用于在校期间的学费,根据有关规定,用于学费贷款的金额,本科生最高不得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得超过12000元。

六、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报学生处审核。

(二)学生处受理学生贷款申请,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及有关材料,承担贷款介绍人职责。    (三)学生如实、完整地填写银行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并提供以下材料:

1.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或户口迁移证明的复印件;

3.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四)学生处审核确认学生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后,将资料连同学院的审核意见一并送至办理国家助学货款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审查。

(五)银行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学生名单和金额后,学生处组织学生办理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七、本办法中的介绍人是指学院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即学生处。其职责是:为借款人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银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八、贷款学生个人责任

(一)如实填写并及时提交申贷、还贷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严格按规定用途适用贷款资金;

(三)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协议,按期足额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四)如贷款学生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等违约行为,其违约行为将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五)承担贷款还款违约的不利后果。

九、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及贴息

(一)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审批的学生助学贷款,采用直接划拨到学院指定银行帐号的方式,财务处依据经办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将国家助学贷款及时冲抵贷款学生学费。

(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离校后的利息及罚息由借款学生全额支付。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的次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肆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日(含1日)起自付利息及罚息。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十、国家助学贷款的归还

(一)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方式

1.贷款学生可以选择于毕业前一次或多次还清国家助学贷款;

2.或于毕业前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明确还款方式;

3.或符合继续攻读学位、西部计划志愿者等条件的,可以申请继续贴息。

4.在校学生应征入伍、毕业生应征入伍或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二)继续贴息申请方式

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经办机构(组织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或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级教育部门,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三)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当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四)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根据就业情况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还本宽限期,即毕业后36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进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期,具体事宜由毕业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由经办银行审批。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如毕业借款学生未自主选择毕业后的36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进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期,则应自毕业后的第37个月起开始进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期。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在还款期内享受还本宽限期。

十一、借款学生在学期间,发生退学、开除、死亡、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者,学院有关部门与学生处联系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借款学生或监护人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经办银行出具证明并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后,学院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转学、退学、出国等相应手续。

十二、学院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对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等情况的毕业借款学生,如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根据《中央戏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给予贷款本金全额或部分的还款救助。

十三、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原《中央戏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中戏院〔2016〕150号)废止


中央戏剧学院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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