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激励教育部直属系统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北京市委《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工作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激励学院干部担当作为,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正确对待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创造创业、干事担当作为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容错纠错,是指对干部在工作中的失误错误,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依规依纪依法免予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同时采取措施,监督、推动问题整改及时到位。
第四条 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正确对待和处理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五条 容错纠错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事业为上。把党的事业、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旗帜鲜明为改革者鼓劲、为实干者撑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客观公正作出处理,推动实现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坚持依纪依法。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确保容错纠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
(四)坚持容纠并举。一体推进防错容错纠错,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有过必改、有错必纠,帮助干部总结教训,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消除影响。
第六条 容错纠错工作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
第七条 对干部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错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处理:
(一)在落实上级和学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在推进重点工作、重大项目落实中,开拓进取、主动履职,出现一定偏差或者失误的;
(二)在深化综合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先行先试、缺乏经验,出现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积极担当作为、主动揽责涉险,出现一定失误错误或者引发矛盾的;
(四)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攻坚克难、勇于破除障碍,因情况特殊复杂,造成一定损失或者影响的;
(五)在服务师生、服务群众、服务基层工作中,为提高效能、方便师生和群众,出现一定程序瑕疵的;
(六)其他失误错误,但工作效果总体上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和师生员工利益,有利于推动学院事业发展的。
第八条 对干部的失误错误应按照下列标准,就是否容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一)考察动机态度。是出于公心、顾全大局还是为谋私利或者局部利益;是无心之过还是明知故犯;是初次犯错还是重复犯错;是主动认错悔错改错还是漠视错误、抵触改正。
(二)考察客观条件。是情况特殊复杂、探索性的改革攻坚还是执行常规工作任务;是客观情况发生难以预见的变化还是无视客观规律、好大喜功、急功近利。
(三)考察程序方法。是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依法履职还是无视纪律和规矩、滥用职权、失职渎职,重点考察是否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是否属于情况紧急临机决断。
(四)考察性质程度。是尚无明确限制还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是属于轻微或者一般性错误还是严重错误、重大原则性错误。
(五)考察后果影响。是促进上级决策部署落实还是阻碍破坏决策实施;是未造成损失影响、损失影响较小还是已经造成重大事故、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是被广大干部群众肯定认可还是否定批评。
(六)考察挽回损失情况。是及时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还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或者扩大;是已经有效挽回损失还是造成重大损失无法挽回。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容错: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
(四)事后不积极整改纠错的。
第十条 容错纠错程序
(一)审核受理。实行“谁问责追责、谁容错”。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以下统称问责追责部门)在开展问责追责工作中,应主动考察责任追究对象是否具备容错情形,对符合条件的,同步启动容错认定程序。
问责追责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责任追究对象所在的基层党组织认为拟被问责追责行为符合容错条件的,应当向问责追责部门提出书面容错申请;责任追究对象认为自己符合容错条件的,也有权利向问责追责部门提出书面容错申请。问责追责部门依规定开展审核,对符合容错认定情形和标准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容错认定情形和标准的不予受理。
(二)调查核实。问责追责部门在问责追责调查期间,对发现或者受理的符合容错的情形同步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证据材料,充分听取责任追究对象和相关单位的意见,注重了解有关方面意见,全面查明责任追究对象的失误错误问题以及是否符合容错条件等情况。涉及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的,应当听取有关部门或者专家的意见。
(三)认定反馈。问责追责部门在调查核实结束后,应当集体研究,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依规依纪依法对责任追究对象的失误错误问题提出问责追责意见,并对其是否符合容错条件提出容错意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同步综合处理:
1.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不予或者免予问责追责,可以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
2.确需问责追责但符合容错减责条件的,予以从轻、减轻问责追责;
3.确需问责追责且不符合容错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问责追责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宣布、送达问责追责处理决定,并向被问责追责干部及其所在基层党组织说明容错情况。问责追责处理决定依照有关规定归入被问责追责干部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
(四)纠错整改。干部出现失误错误的,干部本人、干部所在基层党组织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力消除影响、挽回损失,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被问责追责干部要提交书面整改计划,认真做好整改。问责追责部门加强对被问责追责干部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整改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予以容错免责的,在干部考核、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职称岗位评聘以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秀年轻干部资格等方面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被问责追责干部对问责追责部门不予容错、容错减责等问责追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容错纠错工作的组织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完善预防提醒,做好回访教育,保障容错纠错机制有效落地。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