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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戏剧学院处级干部考核办法
时间:2013-06-20

 (201366日 中戏党〔2013〕12号)

 

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处级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处级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干部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核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群众公认的原则;

二、考核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处级党政领导干部。

三、考核方式

(一)试用期考核

试用期考核是对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试用期间的考核。根据《中央戏剧学院关于提拔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实施办法》规定,我院处级干部任职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在一定的范围内,重点对干部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经考核胜任现职者,由学院党委会研究审定,并公布正式任职通知,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经考核不能胜任现职者,由学院党委会研究审定,并公布免去试任职务的通知,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是对处级领导干部按年度进行的阶段性考核,同学院的全体教职工年终考核同时进行。

(三)平时考核

平时考核是对处级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主要是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考核。

(四)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是对处级领导干部在届中、届末进行的考核。届中考核在任期中期进行,届末考核在届满前一个月进行。四、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素质

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密切联系群众,自觉维护群众利益;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严守纪律,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

(二)组织领导能力

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熟悉和掌握本部门业务、领导本专业的能力;组织协调、正确决策、开拓创新的能力。

(三)工作作风

正确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发扬民主,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勇于改革,敢于负责,严格管理,勤奋敬业。

(四)工作实绩

善于开拓进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有较显著的政绩。

(五)廉洁自律

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五、考核程序

(一)考核准备

根据不同考核的要求,由组织部门拟订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被考核干部人员多时,学院党委可组成专门的考核小组进行考核。 

    (二)个人述职

个人述职可采取书面述职和召开述职会议两种方式进行。述职报告应根据考核内容实事求是地汇报领导班子或个人的情况,不扩大成绩,不隐瞒缺点或错误,事实清楚,简明扼要。

(三)民主测评

民主测评包括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由组织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发放民意测验表,并组织相应人员对干部进行评议。

(四)个别谈话

个别谈话要选择了解情况的人员,并注意代表性,具体人员由考核小组或组织部门确定。个别谈话,主要是了解处级干部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谈话应有谈话记录。

(五)调查核实

由考核小组或组织部门根据需要分别采取查阅资料、审计、专项调查、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

(六)结果审定

由考核小组或组织部门提出考核结果意见,并报学院党委审定。考核结果应正式通知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向组织部门提出申诉。

六、考核结果等次

(一)在试用期考核中,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1.试用期考核中,被考核的干部多数项目达到以下标准的,应评定为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2).组织领导能力较强;

(3).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

(4).能够较好地适应所在职务的工作;

(5).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6).能够做到廉洁自律。

评定为合格等次的,民意测验合格票的得票率须不低于60%。

2.试用期考核中,被考核干部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2).组织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

(3).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

(4).不能完成工作目标,工作实绩差;

(5).工作不负责任,给学院造成较大损失;

(6).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

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民意测验不合格票的得票率须超过40%。

(二)在年度考核、平时考核、定期考核中,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1.年度考核、平时考核、定期考核中,被考核干部达到下列全部标准的,应评为优秀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高;

(2).组织领导能力强;

(3).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

(4).工作实绩突出;

(5).清正廉洁。

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民意测验的优秀得票率须不低于60%。

2.年度考核、平时考核、定期考核中,被考核干部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标准的,应评为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2).组织领导能力较强;

(3).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

(4).工作实绩较突出;

(5).能够做到廉洁自律。

评定为称职等次的,民意测验称职以上的得票率须不低于60%。3.年度考核、平时考核、定期考核中,被考核干部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情况的,应评为基本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2).组织领导能力较弱;

(3).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

(4).能基本完成工作目标,但工作实绩不突出;

(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还有差距。

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民意测验基本称职以上得票率须不低于60%。

4.年度考核、平时考核、定期考核中,被考核干部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2).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

(3).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4).不能完成工作目标,工作实绩差;

(5).工作不负责任,给学院造成较大损失;

(6).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

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民意测验不合格等次的得票率须超过40%。

七、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结果作为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培训、调整级别、工资和政治生活待遇的重要依据。

(二)选拔上一级领导职务人选,应从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称职的干部中产生。

(三)处级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学院党委视情况对其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改正,也可以调整其领导职务。

(四)处级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的,可视具体情况免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予以降职处理,不保留原职级待遇,另行安排。

八、考核纪律

(一)考核人员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履职,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

(二)实行考核工作回避制度。考核对象与考核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在考核工作中要回避。

(三)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不得有以下行为:

1.凭个人爱好了解或反映情况;

2.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3.泄露考核机密;

4.故意扩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5.搞非组织活动;

6.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

7.弄虚作假,向考核组提供虚假数据;

8.对反映其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考核无效,重新考核。

九、本办法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央戏剧学院处级干部考核暂行办法》(中戏党〔2013〕12号)废止。

 

附件:

中央戏剧学院处级干部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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