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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戏剧学院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
时间:2011-03-28

    为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北京高校党代会代表任期制实施细则(试行)》和《北京高校党代会代表提案制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大胆探索,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尊重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党代表)主体地位,保障党代表行使民主权利,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建设特色鲜明、世界一流的艺术院校提供坚强保证。

    二、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

    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党代表每届任期与学院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代表在党代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一)党代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代会精神,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在各个方面发挥表率作用,认真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取私利和特权。

    (二)党代表有下列权利与职责:          

1.在学院党代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学院党委、纪委的工作报告;

2.在学院党代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3.在党代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4.了解学院党委、纪委以及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贯彻执行党的各项决议和院党委各项决定的情况;

5.向学院党代会或者院党委就学院的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6.对院党委、纪委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7.参加学院党代会或者院党委组织的活动;

8.受学院党代会或者院党委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三、党代表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式

    党代表履行职责的方式,主要是参加学院党代会和院党委组织的活动。

    (一)党代会召开期间,党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二)党代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院党委提出属于学院党代会和院党委职权范围内的提议;

    (三)党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与基层党员和群众加强联系,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基层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党代表应邀可以列席院党委全体会议等会议,对学院发展、党的建设等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党代表根据院党委安排,可以参加对本院处级干部的民主推荐、考核和对院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院党委工作的评议。

     党代表受学院党代会和院党委的委托,可以在本院对涉及学院党代会和院党委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查研究。

    四、党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机制

    (一)建立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学院党代表的联络机构设在党委组织部。主要职责包括:

1.参与学院党代会的筹备与组织工作;

2.制定党代表任期制相关工作制度;

3.组织党代表培训;

4.负责学院党代表日常联络服务管理等工作;

5.负责组织党代表开展调查研究,向代表征求意见、建议和通报情况等工作;

6.受学院党代会或者院党委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7.指导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做好党代表任期制的相关工作。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指定1 名党代表作为本单位党代表的联络人,负责本单位代表的联络事宜。

    (二)开展党代表工作培训。要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学院党代表参加学习培训,增强代表意识,提高代表政治理论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提供经费支持和时间保证。学院要为党代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党代表参加学院党代会和院党委安排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

    (四)院党委对党代表提出的提案和提议,应当责成有关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五)为便于党代表开展工作,党代会可以为代表制发代表证。

   (六)院党委要保障党代表的知情权,按照党内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向党代表通报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及党内其他情况。

   (七)学院党代会召开前,院党委应当征求本届党代表对党委、纪委工作报告稿的意见。

院党委召开全体会议前,可以就有关事项征求党代会有关代表的意见。

    院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代表列席院党委全体会议。

    (八)党代表所在党组织、所在选举单位的党员,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向代表反映情况并了解代表开展工作的情况。

    (九)学院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党代表的权力。对有义务协助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院党委将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者对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党代表资格的终止、停止和代表的增补

    (一)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1.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

2.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3.辞去代表职务并被接受的;                                                  

4.因病或其他原因去世的。

    (二)党代表因组织关系迁出或者工作需要等原因调离学院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三)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被评为“不合格”的党员,应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四)党代表资格终止,由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基层党组织提出,院党委决定,报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备案。

    (五)当党代表出现空缺时,由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向院党委提出补选申请,院党委根据情况统一安排补选工作。确因时间关系或其它特殊情况,经院党委研究决定,也可暂不补选。

    六、附  则

    (一)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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