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报学生处审核。
(二)学生处受理学生贷款申请;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及有关材料,承担贷款介绍人职责。
(三)学生如实、完整地填写银行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并提供以下材料:
1、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或户口迁移证明的复印件。
3、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四)学生处审核确认学生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后,将资料连同学院的审核意见一并送至办理国家助学货款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审查。
(五)银行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学生名单和金额后,学生处组织学生办理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1、借款人根据自身具体要求写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和所在系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学生证复印件
②本人学习成绩册复印件
③本人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④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⑤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⑥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资料
2、校学生工作处对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及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在校园网络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借款学生如实、完整地填写《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介绍人核实借款人的情况后,如实、完整地填写《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有关内容,并签署意见。
4、校学生工作处审核借款人资料后连同审核意见一并送至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审查。
5、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的,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借款人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并办理有关手续。
6、贷款人收到学校送达的借款人办妥的借款手续,经审核无误后,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核算办法发放贷款。
7、经贷款人审批同意的借款人,银行将其有关申请材料存入其本人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