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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戏剧学院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时间:2015-01-07

中央戏剧学院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中戏院〔2009〕7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保证所授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院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按本工作细则实施。


第二章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3人至15人组成,任期2—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秘书1人。委员会成员由院、系主要负责人和有关教授、副教授组成,其中教授应当占半数以上。

(一)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二)硕士、博士学位的日常工作由研究生部办理。

第四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博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审批主考人名单,审批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等;

(三)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中免除部分课程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四)做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五)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六)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七)遴选硕士、博士指导教师;

(八)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不含半数)。

第三章  资格审查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并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者,均可向学院申请相应的学位。在攻读学位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或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处分者,不接受申请。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

它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每年5月中旬院内办理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手续,5月底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通告申请者所在单位和本人。5月下旬开始答辩,5月31日前答辩结束。本院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学位时,申请者应当向学位办提交学位申请表和指导教师推荐书,审查同意后,组织论文答辩,论文通过者,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六条  申请人达到下述学术水平,方可授予相应学位。

(一)授予硕士学位的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掌握坚实的本门学科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用外文撰写论文摘要。

(二)授予博士学位的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掌握坚实宽广的本门学科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在所学学科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5、第一外国语要求能够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撰写一般水平的专业文章。


第五章  学位课程要求和考试方法


第七条  申请人必须达到下述学位课程的要求,方可授予相应学位。

(一)硕士学位:

1、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

2、外国语;

3、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三至四门。(根据我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确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应当按照硕士生培养方案进行。

(二)博士学位: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社会思潮):

2、外国语;

3、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二至三门(根据我院博士生培养方案确定)。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按照我院博士生培养方案进行。


第六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硕士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的基本论点科学,结论和建议应当在学术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二)论文应当反映研究生在本研究方向上,对国内外发展动向有基本了解,对本课题范围的重要文献有比较全面的评述。

(三)论文的理论部分,要求概括清晰、分析严谨;实践部分,结论准确、真实。论文应当能在调查研究、逻辑推理、观点结论等方面,表明作者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四)论文应当由硕士生本人独立完成。

第九条  博士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的基本观点科学,结论和建议应当在学术上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指导价值。

(二)对论文所涉及的各个问题,应当具有较深广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

(三)应当能独立掌握本学科的研究方法。

(四)应当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见解,取得较显著的科研成果。

(五)论文应当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

第十条  学位论文应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题目

(二)中文摘要

(三)英文摘要

(四)论文目录

(五)前言

(六)正文

(七)结论

(八)脚注或尾注

(九)参考文献

(十)附录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的行文要求

(一)论文的写作格式、文字、打印和装订等,须符合《中央戏剧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格式及相关规定》(中戏院〔2007〕35号)的要求。

(二)论文字数:学术硕士学位论文3万字;博士论文8万至10万字。其字数计算不包括申请学位者创作的话剧剧本及其他作品的字数。

(三)申请授予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其学位论文应是对毕业作品创作实践所进行的理论课题思考的阐论述,字数不少于8000字。

第七章  论文评阅程序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必须在答辩前1个月提交 (截止日期为第三学年下半学期的5月1日);博士学位论文必须在答辩前2个月提交(截止日期为第三学年下半学期的4月1日)。

指导教师应当在研究生提交学位论文后一周内,对研究生所提交的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签字通过后提交教研室主任或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或系主任签字后方可打印。研究生应当向研究生部报送学位论文25本,并同时报送与印刷版完全一致的学位论文电子文本。

第十三条  硕士生答辩前一个月,由各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聘请与论文有关学科的院外专家(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1至2名,担任答辩委员和论文评阅人。博士生答辩前两个月,由各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聘请院外专家2至3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和论文评阅人。

第十四条  论文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论文评阅人根据本细则第六章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该生攻读学位的学术水平等提出意见。

答辩前论文评阅人的姓名应当对研究生保密,其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第八章  论文答辩委员会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委员会必须是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成员中要有1至2名院外相关学科的专家。指导教师不参加委员会,主席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另设秘书1人。

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议应当有记录。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答辩通过可列入下一年度授予学位。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成员中必须包括2至3名院外专家,答辩委员应当是本学科、专业或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应占答辩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指导教师不参加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委员会另设秘书1人,由各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委派有关人员担任。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答辩情况应有记录,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者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的硕士学位的,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九章  论文答辩及评定


第十七条  举行论文答辩的程序及秘书职责:

(一)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和严谨的学风,同时不应当以答辩委员个人学术观点作为评价论文的尺度。

(二)答辩应当公开举行。

(三)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同意毕业或授予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答辩委员会委员如一人临时缺席时,其学术评语可在委员会上宣读,但不计入投票结果;如委员有二人缺席,则答辩会议改期进行。

(四)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并介绍答辩委员会委员姓名、职称,和答辩人、指导教师姓名。

2、指导教师介绍答辩人的基本情况、简历、课程成绩、论文工作情况。

3、答辩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硕士论文报告限30分钟;博士论文报告限30至45分钟)。

4、答辩。

5、休会,答辩人退场。

6、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答辩进行评议:

(1)评阅人结合答辩对论文提出评阅意见;

(2)对论文进行评分表决;

(3)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

(4)投票表决;

(5)签署决议。

7、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及表决结果。

8、答辩人发言。

9、答辩结束。

(五)论文答辩委员会秘书职责:

1、协助各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办理聘请答辩委员手续。

2、安排并准备答辩会场。

3、提前收集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学术评语及论文评分表,并写出综合评语初稿。

4、提前公告答辩时间、会场地点、论文题目、主答辩人和指导教师姓名。

5、接送院外答辩委员。

6、联系安排院外答辩委员的休息室和工作餐。

7、做好答辩记录,整理好全部答辩材料、学位申请书、专家推荐书、论文摘要、论文及论文评阅书、答辩后的记录、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书和投票单等,交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审查后再交研究生部。

第十八条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按百分制评定成绩:

(一)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80分以上。

1、论文所表达的研究成果在学术上、创作实践上有独特的新见解或有创新,达到了国内较先进的水平,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2、调查资料、逻辑推理、分析问题和观点结论准确严密。

3、论文的成果有一定的学术意义,而且可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应用。

4、论文内容表明作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论文概念清楚,文字精炼,条理分明,结构完整。

(二)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70—80分。

1、论文所表述的研究成果在学术上有新的见解,在技术上先进,创作实践方面较新,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2、调查资料、逻辑推理、分析问题和观点结论基本上准确严密。

3、论文内容表明作者基本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论文概念清楚、文字通顺、条理分明。

(三)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60—70分。

1、论文所表达的研究课题有作者自己的见解,表明作者基本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2、调查资料、逻辑推理、分析问题和观点结论等方面不够严密。

3、论文基本上能够做到材料和观点的统一,其成果对教学、科研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4、论文概念清楚、文字通顺,其内容表明作者基本掌握一定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四)上述三种条件以外,则为60分以下。


第十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九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一章  其 它


第二十条  学位审批工作结束后,由研究生部将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课程考试成绩单与考卷、论文的全文与论文摘要、专家推荐书、论文评阅书、答辩委员会会议记录和决议书、表决票等有关材料整理齐全后存档。博士学位论文应争取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并由研究生部送交国家图书馆保存。

第二十一条  各级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格式,由学院签发。

第二十二条  非授予学位单位,向我院申请学位时,一切费用由申请单位负担。

第二十三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学位错授或有舞弊行为,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时,应当复议,确认后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在我院学习的外籍留学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院长批准,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央戏剧学院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戏院〔2005〕128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2014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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