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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戏剧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时间:2015-01-07

 

中戏院〔2018〕76号

中央戏剧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按学生入学当年执行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上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与学士学位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四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并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者,均可向我院申请学士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学士学位申请及授予程序:

(一)每年5月由教务处对本科毕业生的学历课程、学位课程成绩进行初步审核,通过初步审核的学生填写《中央戏剧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见附件);

(二)各系根据《中央戏剧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管理规定》,于每年5月份组织学生进行毕业论文答辩,6月5日前各系填写《中央戏剧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毕业创作(实习)汇总表》,将毕业论文题目及成绩汇总后交至教务处;

(三)各系对学生的毕业创作(实习)情况予以考核,给定具体分数,并填写《中央戏剧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毕业创作(实习)汇总表》,于5月30日前交至教务处;

(四)教务处对学生学历课程、学位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学分进行综合审查,并将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申请表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凡审查通过的学生,学院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申请人达到下述学术水平,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士学位证书,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制作,并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和院长签发。

第七条  我院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所学课程中,累计有4门及以上学位课程经补考及格者(专业主课、毕业创作经重修达标的亦累计在内);

(三)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八条  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有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时,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九条  本细则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院长批准,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本细则自修订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教务处。原《中央戏剧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戏院〔2017〕82号)废止。

 

附件:中央戏剧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

 

 

                                            中央戏剧学院

                                                2018年5月8日


附件:中央戏剧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

 

中央戏剧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

 

姓名


学号



姓名拼音


性别


系别


年级


专业


入学时间


学制

□四年  □五年

毕业时间


申请学士学位


学位申请人签名


授证基本

条件审核

是否符合授证条件

□是    □否

审核人

签章


学位证书编号


 

 

 

 

系主任签章:

 

       

 

 

 

 

教务处处长签章: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章:

 

       
















注:请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中央戏剧学院教务处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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