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戏剧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科研行为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行为,维护科研秩序,充分保护和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营造良好的科研氛围,促进学院科研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1.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教职工、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学生及其他以中央戏剧学院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等。
2.科学研究是学院的重要职能。规范学院科研行为的总体工作要求是: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并重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严格规范科研行为与保护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相结合,切实加强科研行为管理,促进科研人员廉洁从业。
3.科研人员是学院科学发展的重要资源。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活动的总体要求是: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模范遵循学术规范和科学伦理,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大力弘扬科学研究精神,不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严格遵守师德规范,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科研行为规范的具体内容
(一)科研项目申报和执行行为规范
4.科研人员申报项目,要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自身研究力量,加强可行性论证,对申报项目的工作基础、研究现状、人员组成等作真实陈述,保证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可信。不得隐瞒与项目协作单位以及参与人员的利益关系。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项目评审工作。
5.科研人员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和要求,认真完成各项研究任务,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转包他人,利用科研项目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科研项目安全。
6.项目负责人要模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项目申报、执行和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负直接责任,在项目申报、实施和结项等环节,主动向管理部门说明与科研活动利益关联和利益冲突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要加强对所带领科研团队、所承担项目的成员特别是青年人才的教育和管理,做到身体力行、言传身教。
(二)科研经费预算和使用行为规范
7.科研人员要在学院指导协助下,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增强预算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列支出项目等手段编报虚假预算。
8.科研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坚持科研经费统一管理原则,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不得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虚列、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用科研经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用科研经费从事投资、办企业等违规经营活动。不得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学院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科研人员对外提供的收入支出预算、决算等财务资料要合规、完整、真实、准确。
(三)科研学术活动行为规范
9.科研人员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不得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篡改科研数据文献。
10.科研人员在学术评价和学术评审活动中,要坚持科学标准,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如实反映评价对象的质量和水平,若与被评对象存在利益关系,要及时主动说明并回避。不得在学术评价或学术评审活动中徇私舞弊,接受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泄露评审信息,散布不实评审信息,利用评审工作或掌握的评审信息谋取利益,从事不正当交易。
11.科研人员要强化诚信自律,严守学术道德,严谨治学、诚实做人,秉持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良好风尚中率先垂范。不准在科学研究中弄虚作假,严禁计算、试验等数据资料造假;不准以任何形式抄袭盗用他人的论文等科研成果;不准为追求论文发表数量和引用量粗制滥造、投机取巧;不准利用中介机构或其他第三方代写或变相代写论文,或通过金钱交易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在论文、科研项目、奖励、人才评价等学术评审中拉关系、送人情,亵渎学术尊严。
三、建立健全科研行为管理机制
12.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把科研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工作总体部署,不断完善科研行为管理制度和服务保障机制,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创造活力。坚持学院党委对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科研经费的监管,强化责任意识,完善责任体系,健全科研资源配置机制、科研活动内控机制,优化学术环境。大力加强科研文化建设,把科研文化建设作为学院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动力,大力培育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的思想理念,包容并蓄、宽松和谐的学术环境,诚实守信、风清气正的文化氛围。
13.加强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与协同合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增强管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监管职能。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申报与实施等过程中行为规范的监管工作,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以及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行为规范的监管工作;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重大科研项目执行、科研经费使用、科研人员从业行为规范的监督检查;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能。
14.强化各系部、研究所、中心等基层单位的监管职责。各系部、研究所、中心等作为科研活动基层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对本单位科研行为的监管责任,对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予以指导、监督和管理。学院科研机构和学术团队要加强团队管理,完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
15.充分发挥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作用。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要完善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的工作规程,积极开展学术规范和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号召科研人员坚持从自身做起,恪守科学精神,树立底线思维,坚守学术操守和道德理念,推进学术环境不断优化。
16.完善规范科研行为的教育引导机制。加强对科研人员职业素养和诚信教育,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弘扬良好学风,不断提高科研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加大违法违纪案件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示范教育,增强科研人员廉洁从业意识。
四、科研违纪违规行为查处
17.学院要完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机制,严肃查处科研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于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据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8.学院各级领导,特别是各职能部门、各系部、研究所、中心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对科研人员的服务和科研活动的监管职责,加强服务保障、教育引导、监督管理,确保科研工作健康发展。因未能正确履行监管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国家和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五、附则
19.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20.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戏剧学院科研行为和科研项目管理规范》(中戏院﹝2018﹞1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