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研究生部:
根据市教委、团市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京教学〔2012〕1号)和《中央戏剧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现开展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评选对象和比例
2019届本专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各系、研究生部推荐的校级优秀毕业生的人数应控制在毕业生总数的10%以内;市级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范围内评选,数量控制在毕业生总数的5%以内。
二、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遵守校规校纪,热爱集体,团结同学,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就业实习、实践活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3.学习成绩优良,在校期间获得过一次三等以上(含三等)奖学金,或在校期间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获奖,或获得省、市级、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称号,如无以上奖励情况,则成绩必须在前三名;
4.在校期间无处分,无不及格科目;
5.已签订三方协议、劳动合同、读研升学、出国留学、创新创业毕业生优先推荐。
三、市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德优秀,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3.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在校期间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学校、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5.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
6.在校期间受过处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毕业生,不得参加评选。
四、评选办法
1.各系推荐。各班召开班会,依据评选条件,集体推荐校级优秀毕业生,报所在系审核,确定推荐名单,于6月7日(周五)前报就业创业指导中心。
2.学生工作部复核。学生工作部对各系、研究生部推荐的校级优秀毕业生名单进行复核,确定校级优秀毕业生名单。
3.推荐市级优秀毕业生。学生工作部将确定的校级优秀毕业生名单反馈各系、研究生部,各系、研究生部按照市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以及不超过毕业生总数5%的比例要求,推荐参选北京市级优秀毕业生名单。
4.学生工作部复核市级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后,报院长办公会通过。
5.公示。市级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在校内公示7日,无异议后,上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五、评选要求
评选优秀毕业生是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要做到条件标准公开,程序办法公开,评选结果公开,严格把握评选标准,确保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质量。
联系人:陈红祥
电 话:84037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