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戏党〔2019〕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范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北京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央戏剧学院章程》制定。
第二条 本规范是中央戏剧学院教师的基本行为准则,是对教师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央戏剧学院全体教职工,以下统称教师。
第二章 教师行为规范
第四条 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坚定“四个自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第五条 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公民义务,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首都安全稳定和校园和谐,自觉遵守保密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教师的形象和学院的声誉,或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第六条 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持家国情怀,自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强古都文化、红色文化、京味文化和创新文化教育,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不得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
第七条 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树立崇高职业理想,掌握现代教育理论,更新教育理念,思维要新、视野要广,忠于职守,乐于奉献,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成才规律,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因材施教,教学相长,持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培养专业优秀、知行合一的戏剧影视艺术人才;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未经学院同意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第八条 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平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不得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不得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第九条 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作风正派,尊重同事,团结协作,规范使用自媒体,自重自爱;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院和他人利益,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炒股、经营微商、网上购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事务,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
第十条 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遵循“求真、创造、至美”的校训,坚持实事求是,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等,或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未经学院允许,不得录播、直播课堂内容;不得擅自调课、停课或请人代课。
第十一条 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助学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在工作期间未经学院允许脱离工作岗位、出国(境)。
第十二条 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推销、代购未经学院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不得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不得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
第十三条 积极奉献社会。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履行社会责任,承担社会义务,提供专业服务,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院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十四条 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教师违反本规范规定依据《中央戏剧学院教职工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及《中央戏剧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学院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及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央戏剧学院教师行为规范》(中戏党〔2018〕119号)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戏剧学院委员会
201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