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戏剧学院本科考试管理规定
中戏院〔2019〕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考试管理,维护我院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我院各类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学生)、从事和参与我院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学校考试是指我院教学运行过程中的各类考试,包括我院所有教学计划内课程、选修课程的期中考试、期末考试、重修重考、补考,以及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我院承办的各类考试。
第三条 对参加考试的学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全院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教务处和各系(部)共同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教务处依据本规则,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考务管理
第五条 教务处的工作职责:
(一)在院领导及院考试工作小组领导下,组织、协调、指导、配合各系(部)做好各项考试工作;
(二)制定、上报考试相关数据及文件,对考试工作做出整体安排;
(三)负责公共课考试日程、考场、监考教师的安排及协调工作;
(四)负责组织学生公共课的重修及补考工作;
(五)负责公共课考试的试卷印刷及保密工作;
(六)及时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违纪情况;
(七)配合新生安全知识教育讲座、心理健康教育、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创业基础、军训、中国概况课程的开课单位做好考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系(部)工作职责:
(一)做好学生的考前动员、教育工作;
(二)负责专业课考试日程、考场、监考教师的安排及协调,于考试前两周将考试安排报至教务处,并组织人员巡视考场;
(三)组织命题教师完成命题工作并及时校对试卷。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在命题教师填写的《中央戏剧学院考试命题情况登记表》(附件1)上签字同意后,由系(部)主任决定选择A卷或B卷作为考试使用,另一份试卷则为备用卷。考试工作人员在分拣试卷时要注意认真核对考试课程的名称、考试班级、试卷页数及试卷份数;
(四)负责专业课(含专业主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实践)考试试卷的印刷工作;
(五)负责在考试结束后2周内收齐成绩单、评分标准和卷面分析等材料,汇总后将成绩单交至教务处;
(六)负责组织学生专业课的重修及补考工作;
(七)考试前,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考试后按要求整理、保存试卷等相关材料;
(八)协助教务处及时处理学生考试过程中出现的违纪问题。
第七条 各系(部)指定专人负责考试期间的试卷管理,并安排专柜用于保存试卷。考试当天由该考试工作人员带至考务办公室,发给监考老师。考试期间接触试卷的所有工作人员对试题保密负有责任,一经发现漏题,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条 监考人员的安排及工作守则:
(一)每个考场安排2名监考人员,学生人数超过60人的考场,原则上安排3名监考人员,所有监考人员必须为本院在职教职员工;
(二)监考人员应提前30分钟到达考务办公室开会、领取试卷,具体集合时间以考试组织单位通知为准;
(三)监考人员在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检查学生考试证件,监督学生按指定座位就座,并向学生宣讲考场规则及注意事项,清理考场(将学生违反规定带入考场的东西收集在一起,统一堆放在指定地点)。考试开始20分钟后统计学生缺考情况,认真填写考场记录;
(四)监考人员对考卷内容不做任何解释,但学生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予回答;
(五)考试进行过程中,监考人员要防止和制止学生违纪作弊。如发现有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时,要立即向学生指出并予以教育。如发现学生违纪作弊,要当场收缴学生试卷,将其带到考务办公室,说明具体违纪作弊情况。考试结束后在考场记录中记录学生的违纪行为或作弊的详细过程;
(六)在考试期间个别学生临时发病或有其他情况,监考人员要妥善处理。当学生因故必须暂时离开考场时,由监考人员陪伴。收回因病不能继续考试的学生试卷;
(七)学生答完试卷举手示意,监考人员清点试卷后方可同意其离开考场;
(八)考试结束后,监考工作人员清点并整理好试卷,将考场记录放在试卷前面,到考务办公室交接试卷以及考场记录;
(九)监考人员在考场上不得对学生做任何指导或暗示;不准做一切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不得无故离开考场;
(十)命题系(部)在考试过程中安排一至两名教师进行巡视,及时对试卷中发现的问题做出纠正。
第三章 命题、评卷及成绩管理
第九条 课程考核是检查学生学习情况的重要方式,应按照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确定考核方式。公共课考试由教务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专业课考试由任课教师与所在系共同安排。开设的所有课程均须进行考核。
第十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形式和考查形式:
(一)开卷笔试、闭卷笔试的课程考核,须由命题教师认真、准确地填写《中央戏剧学院考试命题情况登记表》。笔试试卷要拟制A、B两套试题,每套试题均包括标准答案或要点、评分标准,其难度、题量要大致相当。由系(部)领导确认选用其中一套试卷作为本学期考试试卷后,另一套作为备用试卷或补考试卷使用。试题需在考试开始前一周交至系(部)办公室。
(二)以学期汇报、论文报告、实践报告、设计创作和素质测试为考查形式的课程考核,由各系(部)任课教师或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命题,注意试题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做到内容正确、无知识性错误、难易适度、卷面设计合理、题型和题量得当,既能够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又能考查学生知识掌握情况和能力。命题人应对试卷质量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教务处可组织专家在命题工作结束后对各系(部)试题进行抽查,不合格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考前试题属于学院机密,必须严格保守秘密。命题人从接受命题任务起,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命题人对试卷保密负有责任。同时,凡接触试题的相关工作人员同样对试题保密负有责任。一经发现漏题,原试题作废,重新组织命题,并追究漏题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评卷规范及要求:
(一)评卷一律使用红色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
(二)评卷必须遵循公正、准确的原则,做到严宽适度、前后一致;
(三)评卷时给分方式必须前后一致,并在每道题后给出明确的对错标记,给分应记入卷面指定位置,字迹必须清楚,并要签名或盖章;
(四)评卷时不允许撬密封卷,不允许对卷面做任何改动。
第十五条 成绩登录与上报,详见《中央戏剧学院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成绩与考核资料存档:
(一)笔试考试,评卷完成后,开课单位以行政班级为单位,将考试命题情况登记表、期末考试成绩分析表(附件2)、试题(A、B卷)、试题(A、B卷)标准答案或要点、评分标准、课程成绩单和学生试卷原件依次整理好,作为教学档案(档案封面参见附件4)进行存档。实行选课制的课程,可以课程班级为单位按如上要求进行存档;
(二)以学期汇报、论文报告、实践报告、设计创作和素质测试为考查形式的课程考核,有文字资料的要求保留文字资料(论文/创作封面参见附件3);没有文字资料的要求保留学生作品、相关影像资料和原始测试数据等,其他要求与试卷存档要求一致;
(三)试卷在学生毕业1年后方可销毁,学期成绩单保存至学生毕业后2年。
第十七条 所有课程(包括非笔试考试的课程)均须在完成成绩录入后由命题教师填写《期末考试成绩分析表》,对命题、学生考核情况和成绩分布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并和纸质成绩单及相关资料一并进行整理、存档。
第四章 考场规则及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应按时进入考场,迟到20分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并离开考场。
第十九条 学生进入考场后,除必备文具外,应当将携带的书包、相关教材、参考资料及手机等电子设备放到指定位置。闭卷考试中,学生只允许携带黑色签字笔、填涂答题卡的2B铅笔、橡皮。开卷考试中,除必备文具外,允许携带教材、手写笔记,不允许携带复印资料和剧本。
第二十条 学生应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按指定座位就座。学生证放于桌子右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查验。
第二十一条 考场内要保持安静,不得随便走动。如有疑问可举手示意,考完后应当安静退场。考试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开考场,否则作交卷处理。
第二十二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在桌上或身上等处抄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信息的;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利用不正当的手段对已上交的考卷进行涂改销毁的;
(十)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十一)当场考试结束前,使用通讯设备传递或发布考试内容的;
(十二)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十三)组织、参与组织作弊的。
第二十四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2份以上(含2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考试相关工作,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学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学院考试工作,由学院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学生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学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学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在场外组织答卷,为学生提供答案的;
(五)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六)偷换、涂改学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七)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考生信息的;
(八)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九)诬陷、打击报复学生的。
第二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实施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学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学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学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及以上监考人员或者考试巡视员签字确认,并报教务处。
第二十九条 对考试过程中发现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的,由教务处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微博、微信等渠道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微博微信截图等作为证据保存。教务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或微博微信截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 发生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违纪、作弊行为的,按《中央戏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做出处理。发生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行为的,报送人事处和相关部门做出处理并备案。
第三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及评卷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暂停其工作,并报教务处进行处理。
第五章 免修、缓考、补考、重修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凡符合《中央戏剧学院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情况的学生,在办理免修手续后,可不再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与考试。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病、因事需缓考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系主任签字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申请缓考的学生可参加开学初补考或正常课程考试,考试后获得的成绩按正常(初次)状态记载。
第三十四条 教务处、各系每学期开学初组织补考(具体时间以教务处、各系公布为准)。教务处负责组织公共课程补考,各系负责组织本系专业课补考。补考结束后,教师应按《中央戏剧学院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按时提交补考成绩。
第三十五条 凡缺课1/3课时及以上或专业主课、毕业创作考核不达标者,须参加课程重修。参加重修的学生应在课程开课前一个学期的第18、19周至教务管理网站下载并填写《中央戏剧学院本科生免修、缓考、重修申请表》,经系主任及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课程学习。
第六章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报名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学生报名时在符合报名资格的前提下,只可单报四级或六级,不能兼报。
(一)本考试仅限于本院全日制正式在籍学生;
(二)符合北京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报名资格的学生;
(三)凡高考英语成绩达到我院规定分数线的一年级学生,可报名参加当年下半年的四级考试(具体分数线以教务处当年公布为准)。如报名学生未通过此次四级考试,则需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于二年级第二学期再次报名参加考试。
第三十七条 考试时间: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于每年的6月和12月各进行一次。
第三十八条 报名时间:
上半年报名时间为3月底或4月初,下半年报名时间为九月底或十月初,具体时间以教务处通知为准。
第三十九条 报名方法:
所有报名参加大学英语等级考试的学生,均需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
第四十条 已报名的学生,如未参加当次考试,则取消其下一次报名参加考试的资格。
第四十一条 对考试过程中发生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学生,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央戏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修订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教务处。原《中央戏剧学院本科考试管理规定》(中戏院〔2018〕77号)废止。
中央戏剧学院
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