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名称为中国高等戏剧教育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为China Alliance of Theatre Higher Educational Institutes(简称CATHEI)。
第二条 联盟是由中国高等艺术院校及其他开设戏剧类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组成的联合性组织。
第三条 联盟宗旨和目的:建立一个联系中国高等戏剧教育院校的有效机制,增进戏剧教育方面的交流;为加盟院校的师生搭建一个戏剧教学、创作和研究的平台,促进全国戏剧教育事业长足发展。
第四条 联盟总部设在中央戏剧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联盟为学术性组织,业务范围包括:
(一)组织学术研讨会、教学示范课、舞台创作及各类展示会;
(二)加盟院校间学生互换、学者互访;
(三)编辑出版戏剧教育研究论文专辑、教学与研究信息;
(四)与国际戏剧教育机构建立联系,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为实现联盟宗旨和目的开展的其他交流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联盟设主席团,由4名主席和4名副主席组成。主席和副主席人选为联盟发起院校的校长,并根据校长职务的变更而调整。
第七条 联盟主席团履行以下职权:
(一)研究联盟运行和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制定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通过成员院校的加盟与退出;
(四)确定联盟交流活动的内容和形式;
(五)研究其他需要主席团审定的事项。
第四章 成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承认和拥护联盟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联盟,支持联盟的各项工作;
(三)是中国高等艺术院校或其他开设戏剧类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程序是:
(一)向联盟总部提交书面加盟申请书(加盖公章)、5分钟学校视频宣传资料及两所加盟院校推荐信;
(二)提请联盟主席团会议审议;
(三)审议通过后,由联盟总部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十条 联盟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
(二)共享联盟资源及联盟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对联盟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联盟的章程;
(二)认真执行主席团会议《决议》;
(三)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成员退出联盟须向联盟总部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成员出现下列情况时,经联盟主席团会议讨论后可确认其退出联盟:
(一)损害联盟的名誉或有违反联盟宗旨和目的的事由;
(二)不履行作为联盟成员的义务;
(三)连续3次不参加联盟全体性活动。
第五章 联盟活动
第十四条 联盟每年10月或11月举办一次常规交流活动,经加盟院校书面申报、主席团研究审定后,至少提前一年确定承办院校。
第十五条 交流活动以学术研讨会为主,承办院校至少提前5个月以公函形式向全体加盟院校发出活动通知,各院校须派1至2名代表参加。
第十六条 联盟在举办常规交流活动期间召开主席团会议,由当年承办交流活动的院校承办,参加人员包括:4名主席、4名副主席、1名承办院校代表(享有等同于主席团成员的讨论权与表决权),会议内容以《决议》的形式向全体加盟院校公布。
主席团会议原则上须校长参加,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由副校长代理。
第十七条 承办院校要按照联盟统一制定的流程组织交流活动,经主席团会议审定后可增加以下交流项目:
(一)优秀教学实践剧目和优秀学生作品展示;
(二)工作室交流展示;
(三)知名学者专题讲座;
(四)观摩公开课及教学研讨;
(五)其他有利于提升各院校教学研究水平的交流活动。
第十八条 联盟支持加盟院校之间实现下列校际交流项目:
(一)短期学者互访、观摩交流;
(二)有选择地学生互换,共享教学资源;
(三)利用网络、多媒体等渠道,推行优质课程资源共享;
(四)结合各自情况缔结校际交流协议;
(五)各院校学生假期校外联合实践、创作实践剧目、服务地方和基层文化发展;
(六)其他有利于提升各院校教学研究水平的交流活动。
第十九条 联盟总部负责收集每年学术研讨会的论文,经专家组评审后,将优秀论文与各加盟院校提供的本校高等戏剧教育动态图文资料汇编成册,以正式出版物《中国高等戏剧教育》的形式公开出版发行。
第六章 联盟经费
第二十条 联盟是非营利组织。
(一)举办教学交流、学术研讨会等,承办方提供场地,其他费用参会院校自理;
(二)《中国高等戏剧教育》出版费用,由中央戏剧学院资助;
(三)争取政府资助、社会赞助、民间捐赠等。
第二十一条 联盟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经费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专款专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有关联盟活动承办、业务管理、经费使用等方面具体事宜和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联盟总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高等戏剧教育联盟
2016年9月12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