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戏剧学院委员会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党对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领导的根本制度,是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必须毫不动摇、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工作
1.中国共产党中央戏剧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1)全面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
(2)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3)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5)开展学院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纪律。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6)坚持党管人才原则, 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7)领导学校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8)落实党的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方针政策,支持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9)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2.党委及全体委员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3.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二、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工作
4.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1)拟订学院的发展规划,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招生、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管理运行、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3)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4)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
(5)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6)主持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健全党委与行政议事决策制度
5.学院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党委一般设委员15,委员中除院级领导干部外,还应有系、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师生员工代表;常委会一般设委员7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党员的,一般应进入常委会。
6. 学院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主要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7. 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全委会和常委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8.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9.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四、完善协调运行机制
10.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要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11.学院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在党委集体领导下开展工作,党委书记和院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建立党委书记和校长经常性沟通制度。团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12.学院领导班子应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党委书记、院长要发扬民主,带头增进班子团结,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带头做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维护者和实践者。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13.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14.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15.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院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推行学院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
五、加强组织领导
16.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目标要求,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进一步完善学院领导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管理和监督。学院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院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院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17.加强学院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大力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18.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教育,进一步深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19.学院党委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党委决议,或因班子内部不团结而严重影响工作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严格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班子成员要在民主生活会、任期述职、年度工作总结中报告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情况,并向上级党组织专题报告。
六、本实施细则由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中央戏剧学院委员会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中戏党﹝2016﹞36号)废止。
中共中央戏剧学院委员会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