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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戏剧学院学生申诉办法
时间:2015-01-07

 

中戏院﹝2018﹞ 195号

 

中央戏剧学院学生申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的管理行为,保证学院对学生纪律处分、学籍处理决定公开、公平、公证,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中央戏剧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中央戏剧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中央戏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于学院做出的纪律处分和学籍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变更或撤销的意见和请求。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学籍处理包括:学院决定的降级、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结业、肄业、毕业等。

第三条 学生应当遵循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应当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四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纪律处分和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人因不可抗力逾期者,须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应证据。

第五条 学院受理申诉的机构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兼任,副主任两名,由学院办公室主任和纪检监察办公室主任兼任;委员由教师委员和学生委员若干名组成,委员名单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接受申诉、组织复议等事务,秘书处设在学院办公室。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一名法律顾问,由学院法律顾问兼任。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系别、专业、年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的申诉日期。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决定: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三)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况的申诉,应当受理。

(一)处理过程违反程序的;

(二)提出新的有效证据或事实的。

第三章 复查

第十二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15日内,根据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做出复查意见。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并将学院的复查结论书面告知申诉人。

需要召开听证会的,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 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未做出申诉处理报告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复查工作。

第十四条 在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规定。

第四章 听证

第十五条 学院拟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收到学生的申请后组织召开听证会。

拟被处分学生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拟被处分学生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举行听证前,应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拟被处分学生,由拟被处分学生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除涉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进行。

第十七条 拟被处分学生应按时参加听证。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八条 听证应当由非本事件调查人员主持,并应当有专人记录;拟被处分学生认为主持人与本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学院决定。

第十九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以及本事件调查人员。拟被处分学生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1-2人代理。拟被处分学生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须在举行听证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条 拟被处分学生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本人事件的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陈述本人违法、违规或违纪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第二十一条 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拟被处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事件调查人员提出拟被处分学生违法、违规或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以及处分建议;

(三)拟被处分学生就事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听取拟被处分学生的最后陈述;

(五)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拟被处分学生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应当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

第二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学院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决定。

第五章 申诉的评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不当的,除变更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需向院长办公会提出变更建议外,其余纪律处分和学籍处理可直接做出最终决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申诉评议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公告栏内公告。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申诉评议决定书》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申诉评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申诉评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七条 处理、处分或者《申诉评议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处分或者《申诉评议决定书》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和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修订之日起施行,原《中央戏剧学院学生申诉办法》(中戏院〔2016〕141号)同时废止。

  

中央戏剧学院       

201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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