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戏院〔2018〕54号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我院正常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中央戏剧学院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生。我院港澳台侨学生及外国留学生亦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提前向招生办公室请假,并电传书面请假条和相关证明材料。未请假或者请假超过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六)学院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复查的具体程序由学院规定。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学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在学院规定期限内保留入学资格。
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录取资格并入学获得学籍的,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学生在校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及获得学分,学生离校后不再予以保留。学院不再为其出具与本科专业入学考试、本科专业学习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患病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从事创业活动的新生,最长可保留入学资格2年;
(三)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四)其他事由,且经学院批准,认为提请事由正当合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相关手续,自新生报到当日后一周内,仍无故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校,并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出现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学术品德问题、影响恶劣的,取消入学资格。如需放弃入学资格,须按学院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对新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或对学生做出取消学籍处理,由学院教务处提出意见,并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书面决定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因学生原因无法签收书面决定的,学院将对其书面决定院内公示7天后,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学生按学年缴纳学费并分学期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在校生本人应持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他人代办无效。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提前3天向教务处以书面形式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病假需凭医院证明),否则按实际行课时数计旷课。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第八条 四年制专业学生进入三年级、五年制专业学生进入四年级后方可参加校外艺术实践,应当通过学生所在班、系批准,由教务处代表学院事先与聘人单位签订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日期由本人持学生证返校注册。未按时返校注册者,按实际行课时数计旷课。未签订协议逾期不注册者,按旷课处理;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伪造请假证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院按相关规定为学生及时完成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并做好学生学籍学历信息备案、查询工作。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 根据专业培养方案,本科学制4年或5年。四年制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8年,五年制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9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并作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修业期。延长修业期者须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延长修业期、转专业(方向)、降级]内完成学业。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达标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中央戏剧学院本科考试管理规定》、《中央戏剧学院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院本科各专业(方向)为学年学分制,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按相应本科教育培养方案执行。学生不可跳级。
第十五条 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可以申请选修其他专业(方向)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成绩记载按《中央戏剧学院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鼓励、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创新创业学分,单独计入创新创业成绩单。
第十七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院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按《中央戏剧学院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中免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中央戏剧学院本科生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并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生,学院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生,学院按相关规定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转专业(方向)与转学
第二十条 根据各系提出的转专业(方向)方案,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转专业(方向)组织工作,各系负责转专业(方向)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于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在规定期限内向教务处提出转专业(方向)申请。
第二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况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方向):
(一)受到过处分的;
(二)有课程不达标或补考记录的;
(三)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四)已转过专业(方向)并进入新专业(方向)学习的。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及拟申请转入专业条件的学生,应当参加拟转入系组织的专业考试,考试合格并经学院同意后转入当年招生的新专业班级学习。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方向)后,其学习年限在新专业(方向)学制基础上,继续累计计算。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方向)后,能够完整修读新专业培养方案的,转专业(方向)前所修课程成绩及学分根据学生个人意愿在成绩单上予以保留或删除。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认可医院的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为其出具证明,由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院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对转学情况予以院内公示,并由拟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跨省转学的,由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条 转学学生在学院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及学分予以保留。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一)经合同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课时及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课时占该学期总课时1/3及以上者;
(三)其他事由,且经学院批准,认为申请事由正当合理者。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应附合同医院证明等材料),本人不满18周岁或因特殊原因无法做出正确意思表示者(非完全行为能力人),应由家长(法定监护人)在申请书上签字,学生所在系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因病休学,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次,休学、延长修业期、降级共同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保留,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三十四条 因病休学期间,可以享受国家同级学生医疗待遇一年;连续病休者,第二年起停止享受同级学生医疗待遇,医疗费用自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办理休学后,以学期为单位退还学费。已参加课程教学的学期,不予退还学费。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前所修课程的成绩及学分予以保留,并参照《中央戏剧学院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在学生申请复学后对成绩及学分予以认定。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在学院规定期限内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指定医院进行诊断,证明其恢复健康并经院医务室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院教务处申请复学。原则上,应编入同专业(方向)下一年级学习;
(三)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校,否则取消复学资格;
(五)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保留学籍与恢复学籍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二)按学院相关规定,完成基础教学阶段(本科四年制第一、二学年,本科五年制第一、二、三学年),符合自主创业条件者;
(三)参加学院组织或认定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者。
学生本人申请保留学籍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本人不满18周岁,应由家长(法定监护人)在申请书上签字,学生所在系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四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四十一条 因自主创业申请保留学籍的学生,保留学籍期限最多为2年。
第四十二条 参加学院组织或认定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学生,保留学籍最长期限为项目开始至结束的时间。
第四十三条 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保留学籍学生的户口不变更。
第四十四条 学生办理保留学籍后,以学期为单位退还学费。已参加课程教学的学期,不予退还学费。
第四十五条 学生保留学籍前所修课程的成绩及学分予以保留,并参照《中央戏剧学院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在学生申请恢复学籍后对成绩及学分予以认定。
第四十六条 学生保留学籍期满前应在学院规定期限内向教务处提出恢复学籍申请。
第四十七条 申请保留学籍的学生,恢复学籍后,应回原专业(方向)继续修读。
第四十八条 学生恢复学籍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院教务处申请恢复学籍。教务处根据学生保留学籍前教育培养方案完成情况,安排学生进入相应年级继续学习;
(二)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恢复学籍资格;
(四)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校,否则取消其恢复学籍资格;
(五)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恢复学籍。
第七章 退 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恢复学籍申请或者申请复学、恢复学籍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一年内缺课课时占该学年总课时1/3及以上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条 学院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在院内公告,视同送达本人。
第五十一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退学的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二)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期限满一年及以上的发肄业证书。
(四)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院注销其在学校的各种关系,并将档案和户口按本条款第二项规定执行。
(五)退学学生在校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及学分予以保留。
(六)学生办理退学后,以学期为单位退还学费。已参加课程教学的学期,不予退还学费。
第五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中央戏剧学院学生申诉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八章 降级与延长修业期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业出现以下情况应予以降级:
(一)有一门及以上专业主课考核不达标并无法重修者;
(二)毕业创作考核不达标并无法重修者。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正常修业年限内,仍有学历课程成绩或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延长修业期,申请时间为每年4月份。申请延长修业期的学生不列入当年派遣计划。
第五十五条 学生延长修业期一般为一年,经学院批准,可连续延长修业期两次,休学、延长修业期、降级共同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五十六条 学生申请延长修业期或者学院认为应当延长修业期者,应先由指导教师或班主任出具意见,经系主任、教务处审核,最终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延长修业期。延长修业期者须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缴费、注册等手续。
第五十七条 延长修业期的学生仍使用原学生证件,每学期注册后,作为本人学生证明之用。
第五十八条 延长修业期的学生在校期间按时参加课程重修或学期初的课程补考,享受与其他年级在校生补贴、医疗等同等待遇。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其毕业,并在学生办理相关手续后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毕业学生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一)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门学历课程,成绩合格;
(二)实践教学学分达到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数。
第六十条 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习年限内未按要求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或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仍有学历课程考核未达标的学生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学生在校期间所修的学历课程中有一门及以上经考核(含补考、缺考、缓考)未达标的,可申请延长修业期或以结业形式毕业。结业后一年内按学院规定经补考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结业证换发毕业证的学生,符合结业当年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补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二)学生在校期间未按要求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可申请延长修业期。修业期满,学生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且考核达标者,学院准予其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当年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三)学生在校期间未按要求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且已达到最长学习年限,按本细则第五十条予以退学。
第六十一条 学习期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以结业形式毕业的学生,返校补考所获得的成绩按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由2018年4月28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中央戏剧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中戏院[2017]88号)废止。
附件:1.中央戏剧学院本科生学籍异动申请表
2.中央戏剧学院本科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放弃入学资格/入学申请表
3.中央戏剧学院本科生转专业(方向)用表
中央戏剧学院
2018年4月28日
附件1:中央戏剧学院本科生学籍异动申请表
中央戏剧学院本科生学籍异动申请表
学年/学期:编号:
姓名 | 性别 | 学号 | |||||
年级 | 专业/班级 | ||||||
通信地址 | |||||||
联系方式 | 家长联系方式 | ||||||
异 动 类 别 | □ 休 学 □ 复 学 □ 延长修业期 □ 保留学籍 □ 恢复学籍 □ 退 学 □ 降 级 □ 其他: | ||||||
异 动 原 因 |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 ||||||
家长 意见 | 本人与学生为________关系,同意学生办理学籍异动相关手续,通过本表中“家长联系方式”能够联系本人。 家长签字: 年 月 日 | ||||||
班主任 意见 |
班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 系主任 意见 |
系主任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 ||||
医务室 意见 |
医务室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 学生处/留学生管理处 意见 |
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 ||||
教务处 意见 |
教务处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 学院 意见 |
院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备 注 (教务处填写) | 1、学生须在 年 月 日前向教务处提出复学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按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2、学生复学后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班继续完成学业。 3、学生休学或延长修业期期间应保证联系方式畅通,如有学籍等问题请及时主动联系学院教务处(东城校区:64002250、昌平校区:56620301)。 | ||||||
附件2:中央戏剧学院本科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放弃入学资格/入学申请表
中央戏剧学院本科新生
保留入学资格/放弃入学资格/入学申请表
姓名 | 性别 | 学号 | ||||
录取年份 | 录取专业 | |||||
通信地址 | ||||||
联系方式 | 家长联系方式 | |||||
类别 | □ 保留入学资格 □ 放弃入学资格 □ 入学 | |||||
申 请 原 因 |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 |||||
家长 意见 | 本人与学生为________关系,同意学生办理以上相关手续,通过家长联系方式能够联系本人。 家长签字: 年 月 日 | |||||
医务室 意见 |
医务室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 |||||
教务处 意见 |
教务处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1、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学生须在 年 月 日前向教务处提出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按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2、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校,并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向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3、入学后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班继续完成学业。 4、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应保证联系方式畅通,如有相关问题请及时主动联系学院教务处或本科招生办公室(教务处:56620301、本科招生办公室:64040702)。 | |||||
附件3:中央戏剧学院本科生转专业(方向)用表
中央戏剧学院本科转专业(方向)考核方案
系别 | 专业(方向) | ||||||
接收名额 数量 | |||||||
接收学生 条件 | 1、符合学院转专业(方向)基本资格; | ||||||
组织 工作 | 转专业(方向)考试由拟接收转专业(方向)系组织,考核小组由______名______________及以上职称教师组成。 | ||||||
考试 科目 | 科目名称 | 考试 性质 | 考试 基本内容 | 考核分制 (通过制/百分制) | |||
考核 结论 | 通过制 | “通过”为该科目合格,“不通过”为该科目不合格。 | |||||
百分制 | 60分及以上为该科目合格,60分以下为该科目不合格。 | ||||||
排名 原则 | |||||||
考核方案 制定单位 确认 |
系主任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 ||||||
中央戏剧学院本科转专业考试考官记录单
学生姓名 | |||||
原年级班级 | |||||
拟转入专业(方向) | |||||
考试科目 | 考试时间 | ||||
考官记录 | |||||
考核结论(考官个人) 通过制为“通过”、不通过 百分制为具体分数 | |||||
考官签字:
中央戏剧学院本科转专业考试成绩单
申请转入专业(方向):
学号 | 姓名 | |||||||
原年级/班级 | ||||||||
科目1 | 科目2 | 科目3 | ||||||
学号 | 姓名 | |||||||
原年级/班级 | ||||||||
科目1 | 科目2 | 科目3 | ||||||
学号 | 姓名 | |||||||
原年级/班级 | ||||||||
科目1 | 科目2 | 科目3 | ||||||
学号 | 姓名 | |||||||
原年级/班级 | ||||||||
科目1 | 科目2 | 科目3 | ||||||
学号 | 姓名 | |||||||
原年级/班级 | ||||||||
科目1 | 科目2 | 科目3 | ||||||
学号 | 姓名 | |||||||
原年级/班级 | ||||||||
科目1 | 科目2 | 科目3 | ||||||
申请转入系主任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中央戏剧学院本科生转专业(方向)申请表
姓名 | 性别 | 学号 | |||||||||
原年级 | 原专业及班级 | ||||||||||
通信地址 | |||||||||||
联系方式 | 家长联系方式 | ||||||||||
拟申请转入系及专业 | |||||||||||
本人申请 转专业原因 |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 ||||||||||
家长 意见 | 本人与学生为________关系,同意学生申请转专业(方向),通过家长联系方式能够联系本人。 家长签字: 年 月 日 | ||||||||||
医务室 意见 |
医务室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 ||||||||||
教务科 意见 |
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 学生处 意见 |
学生处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 ||||||||
转出系 意见 |
系主任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 转入系 意见 |
系主任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 ||||||||
教务处 意见 |
教务处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 学院 意见 |
院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