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戏剧学院科研诚信建设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及《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社科办字〔2019〕10号)等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教职工、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学生及其他以中央戏剧学院名义从事科研学术活动的人员等。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坚持教育、预防、监督、惩戒相结合,教育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充分支持和保障中央戏剧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统筹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和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主体。
第二章 科研诚信建设
第五条 从事科研活动和参与科研管理服务的各类人员要坚守底线、严格自律。
(一)从事科研的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二)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三)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为科研管理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
(四)科研管理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
第六条 学院在入学入职、评聘考核、科研活动等全过程明确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在相关科研活动和工作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并加强科研诚信审核。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各系(部)、研究机构(中心)要加强对科研人员、教师、青年学生等的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教育,在入学入职、职称职务晋升和参与科研项目等重要节点以多种形式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及时开展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加强教育。
第八条 学院积极开展科研诚信宣传,大力宣传科研诚信典范榜样,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典型案例,营造坚守诚信、尊重科学、尊崇创新的良好氛围。
第九条 学院建立科研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重要考核指标,提倡严谨治学,反对急功近利。
第十条 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证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十一条 各系(部)、研究机构(中心)要将科研诚信建设纳入常态化管理,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监督处理机制。加强日常监督,加强科研记录、科研档案和成果的管理保存,建立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
第三章 举报与受理
第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是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单位、个人对我院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院内其他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收到的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应转交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三)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四)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不得恶意举报、诬陷举报。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院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主动进行调查处理或配合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接到举报后,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进入正式调查程序后,应当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四章 调查和认定
第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5人的单数,必要时应当包括学院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八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二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举报人有正当理由撤回举报,且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可终止调查。中止或终止调查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二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学院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对确有学术不端问题的,提出处理建议,提交院长办公会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违反署名规范,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经费、成果、奖励、荣誉和职务职称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或采用贿赂、利益交换等方式;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故意重复发表论文;
(八)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九)其他根据学院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涉及职务职称评定的,按照学院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院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和相关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处理决定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院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学院人员的,学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学院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涉事资料;不得私自透露或散布调查处理工作情况。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复核
第三十二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院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复查的原因。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以上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违背科研诚信和学术不端行为的表现形式和处理,由学院学术委员会集体讨论,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戏剧学院学术道德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中戏院﹝2018﹞117号)和《中央戏剧学院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中戏院〔2019〕1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