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戏剧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中戏院〔202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货物、工程施工和服务采购行为,提高学院的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和增强采购行为的透明度,树立依法采购观念,维护国家和学院利益,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按照《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项目外,学院使用财政性资金、贷款资金、捐赠资金、自筹资金以及科研经费等各类资金进行货物、工程施工和服务采购,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纳入国管局、财政部、住建部、北京市等有关政府部门管理的建设工程,按照《中央戏剧学院基本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采购”是指:
(一)仪器设备采购;
(二)教材图书采购;
(三)专业设备采购;
(四)大宗货物(工程施工中的设备;办公及学生公寓家具、用品;药品及医疗器械等)采购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 “工程施工”是指投资预算在400万元(不含)以内,纳入学院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工程施工项目(不含基本建设工程)。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 “服务采购”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对象的采购,主要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审计、物业管理服务, 信息技术及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设施维护与保养服务、提供劳务及其他服务。
第六条 凡纳入采购管理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货物、工程施工和服务采购的预算已被批准;
(二)具体承办部门或者承办人员已经确定。
第七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学院的货物、工程施工和服务采购分为政府采购和学院自行采购;其中,政府采购分为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成立采购工作委员会,主任由主管院领导担任。成员主要由审计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处、基建处、网络技术部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采购工作委员会是全面负责各类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审议学院采购工作的相关政策,为学院决策提供依据;
(二)讨论学院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具体意见供学院决策。
第九条 采购工作委员会分别在后勤处和资产管理处两个采购管理办公室。其中,后勤处采购办公室负责工程施工类采购和其负有监管、运行责任的服务类采购;其他服务类采购和货物类采购由资产管理处采购办公室负责。
第十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是采购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所辖各类业务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采购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三)负责审查、确定、报批各部门的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招标)文件;
(四)负责评审专家信息库的建立和管理;
(五)负责招标中标书发放、开标、评标,以及组织有关人员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检查等工作;
(六)负责学院采购工作资料库的建立和文档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指项目预算批复单位,以下同) 履行采购项目的主体责任,除符合编制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技术参数或服务需求外,还应当负责答复潜在供应商对招标技术参数的质疑和投诉,在招标结束后与中标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合同履行,并负责付款结算、牵头安排验收及完成固定资产登记等事项。
第三章 采购方式、范围与程序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及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非招标政府采购方式,分为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四种方式。
竞争性磋商,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网上竞价的实质是询价采购。
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学院按照具体情况选择采取上述适当的招标方式。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列项目属于公开招标范围,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经学院遴选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属于政府采购集采目录的项目由国管局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标;工程施工需按照《中央戏剧学院工程施工项目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规定的公开招标方式执行:
(一)货物采购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0(含)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工程施工采购
施工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120(含)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服务采购
1.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类(非基建工程)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含)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其他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含)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如国务院办公厅定期发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限额标准有调整的,按照其最新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招标采购限额之下、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根据需求特点及实际情况,合理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非招标政府采购方式。
项目单位与采购管理办公室会商,共同确定非招标政府采购方式。如采用非招标政府采购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洽商、三家比价等),须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如有必要,经采购委员会讨论表决后上报学院,按学院“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决策。
第十六条 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不含集中采购等特殊类型采购),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采购,方式和程序为:
(一)项目单位须提供与合格供应商进行商务、技术和价格方面洽商的资料,由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形成洽商纪要;或选取三家以上合格供应商询价,形成三家比价材料。洽商纪要和三家比价材料应能体现对采购货物(服务)的针对性且日期一般应在三个月之内。
(二)项目单位将洽商纪要或三家比价材料提交采购管理办公室确认采购授权,其中2万元以上的还需主管院领导批准;确认授权后项目单位按学院合同审签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单位不得将项目拆分以规避招标或审批;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后方可进行财务报销。
第十七条 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可接洽不少于三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咨询报价,在符合技术要求的前提下,通过比价确定供应商。
第十八条 以下特殊类型的采购,须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1、办公通用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复印机、打印机等)、办公家具、通用耗材、印刷、公车(加油、保险)、空调等纳入政府集采或定点采购的项目,按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2、艺术品、文物项目,应在采购前,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充分的评估和论证,论证结果报学院,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审议。学院审议通过后,按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执行。
3、科研仪器设备,可按照《中央戏剧学院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采购程序,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文件的基础上,采购管理办公室分别制定《货物(服务)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和《工程施工项目政府采购实施细则》,作为实施公开招标和非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的工作规范。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集中采购、信息公开、扶植小微(监狱、残疾人)企业、节能环保、进口产品等相关问题的法律法规。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捐赠或部分捐赠的项目,捐赠人有特殊要求的,按学院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或资金提供方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和操作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国家和学院的根本利益。
第二十三条 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物相同的货物、工程施工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采购管理办公室确认,按照学院调整预算程序报批后,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二十四条 需要订立合同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可在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完毕后支付价款;需要分批支付的,预付款原则上不超合同总额的40%。
大宗货物采购或金额较大的服务采购可结合实际情况适用履约保证金等条款。
如确需采用其它付款方式的,在保障学院经济利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项目单位提交申请和必要性说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执行合同转签审批流程。
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的货物和服务,付款比例和履约保证金比例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及中央政府采购网的规定执行。
能源和资源使用费,付款付款比例和履约保证金比例按照行业惯例、交易习惯执行。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院依法组织的各类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项目当事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审小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审计部门应当对各项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参与学院采购活动的人员实施纪律监督。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院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纪、违法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处和后勤处依分工负责解释。原《中央戏剧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中戏院〔2020〕85号)废止。
中央戏剧学院
202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