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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戏剧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时间:2018-07-19

中央戏剧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 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 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 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属各部门及所投资企业。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五条 学院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第六条 学院党委常委会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最高决策机构,审定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二)办理按规定需报送主管部门审批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事项的手续;

(三)完善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使用维护、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的账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四)监督和检查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执行情况;

(五)负责对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的登记工作;

(七)负责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等工作;

(八)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第八条 财务处是流动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基础建设处是在建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制定归口管理资产类别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九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学院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的相关管理制度、工作流程;

(二)监督检查学院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的实施过程;

(三)调查和处理学院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各部门应确定一名负责人作为资产管理责任人,主管本部门各项资产管理工作,同时设专职人员实施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资产管理处的指导。主要职责是: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拟处置资产提交申请文件包括处置理由、技术鉴定意见等;负责具体资产的盘点、清查和账实核对等工作。

 

第三章 国有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院及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或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根据资产使用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和规定的配置标准进行。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共享程度和利用效率。

第十三条 对于使用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具体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调剂。

第十四条 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四章 国有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使用应切实保障教学、科研事业的需要,一般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按照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报批报备手续。

第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资产的最低使用年限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执行。

第十八条 学院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学院标识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十九条 因工作调整、调动、离退休等调离岗位的个人,都必须及时办理原保管或使用资产的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资产管理处报党委常委会审议,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资产评估的方式确定出租价格。资产管理处建立出租、出借资产台账,实现动态跟踪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按照《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2013〕55号)规定的审批权限,按照规定的办理流程办理。

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学院审批,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院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院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学院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院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高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出租、出借学院国有资产应由学院与租(借)用单位签订合同,租(借)时间不能超过一年(确需超过一年的,重新办理租

    第二十三条 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国有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应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或备案,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七条 处置国有资产时,应当按照《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2013〕55号)规定的审批权限,按照规定的办理流程办理。

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由学院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院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院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已达使用年限并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学院自主处置,处置结果由资产处每个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备案。未达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500万元以下的,学院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500万元以上的,学院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学院待教育部批复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和方式组织实施,资产使用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必须经过充分论证或技术鉴定,并经评估、竞标或专家论证等方式合理确定资产处置价格。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其他处置收入按照教育部的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 资产处置后要按规定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等手续,加强资产处置的档案管理,做到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院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有关规定,组织申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学院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及成立日期;

(二)单位(性质)分类、主管部门、财务预算信息、管理级次、编制人数;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主要资产实物量及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第三十五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六条 学院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学院向教育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学院与非国有单位和非国有企业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院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八条 学院及所属法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院及所属法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学院及所属法人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院所属的事业法人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家国有资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四十一条 学院及所属法人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资产清查工作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 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 号)有关规定执行。资产清查中的固定资产损失应按《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三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教育部的要求,建立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平台,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学院推进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持续优化管理信息系统,不断加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与维护,确保资产信息安全。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并逐步完善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按照教育部规定按时上报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核

 

第四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强化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协作联动监督,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加强对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六条 学院所属部门和个人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院逐步建立资产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对各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原《中央戏剧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戏院〔2013〕136号)废止。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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