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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戏剧学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时间:2018-07-19



中央戏剧学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学院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应当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院作为企业出资的实际投资人,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统一领导事业资产与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国资委根据授权,依法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院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加快建立事企分开、权责明晰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六条 学院直接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学院或者企业董事会制订,由董事会制订的报学院审核批准。

第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按《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文件规定,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形成决议   

第八条 学院所属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要按照国家规定、按管理权限,报学院办公会集体研究形成决议后,报财政部、教育部、证监会等有关部委批准。学院所属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登记、无偿划转、协议转让以及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转持社保基金、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等按规定要履行国有资产报批手续的事项,要按程序办理。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包括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决定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第十条 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资产管理处负责企业申办产权占有登记、变动登记和注销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新设立企业和已经取得法人资格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企业名称、企业级次、企业组织形式改变,企业分立、合并或者经营形式改变,企业国有资本额、比例增减变动以及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变动事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解散、依法撤销,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依法宣告破产事项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 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进行清产核资:

  1.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2.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第十六条 企业清产核资立项申请和清产核资结果确认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产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9.资产涉讼;

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十八条 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企业资产管理基础事项,要按照《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号)的工作流程、申报材料、工作要求执行。产权登记和清产核资等国有资产管理基础事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企业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办理备案。

第四章 企业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企业运行需要,按照组织程序任免或建议任免企业董事、监事等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根据中央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精神,按规定加强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对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要严格遵照中央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学院所属企业兼职的,须经学院党委会审批。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等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院依法对所属企业进行年度审计、财务检查和监督,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原《中央戏剧学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戏院〔2015〕98号)废止。

 

中央戏剧学院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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