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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戏剧学院系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14-09-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学院改革发展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系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系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系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院系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学院党委及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系处级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系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勇于改革,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具有高等学校管理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系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具有博士学位的干部,工作年限可适当放宽。

(二)提任正处级职务,应当在副处级工作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三)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正科职位上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任职三年以上。

(四)提任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教学、科研部门的领导,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提任系处级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部门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提拔使用

(一)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正者;

(二)受到党内或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两年之内者;

(三)被立案审查或有重大问题尚未查清者;

(四)党性不强,思想品质不好,弄虚作假,伸手要官,经不起考验者;

(五)严重失职、渎职,给学院名誉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失者;

(六)近二年年度考核有不称职者。

第三章  动议

第十一条 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系处级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系处级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系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系处级党政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项推荐;个别提拔任职的,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 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 向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 参加民主推荐范围:

(一)选拔系及教辅部门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在所在部门的全体教职工中投票推荐。

(二)选拔机关职能部门处级领导干部人选,参加推荐人员范围由党委组织部根据相应职能部门的职责与工作要求确定,采用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相结合。

第十八条 民主推荐可采取组织推荐、领导个人推荐、群众联名推荐等方式。根据聘任的职位和任职条件,院领导个人、部门负责人可以个人名义推荐或由群众联名推荐。采取个人或联名推荐,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同时要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九条 系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或组织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主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的以票取人。

第二十二条 院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提拔系处级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党委组织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三条 因个别特殊需要提拔的系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可以由院党委或组织部门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四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六条 系处级领导班子换届,由学院党委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七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考察系处级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经组织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学院党委报告。

第二十九条 考察系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由党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 考察系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书面听取学院纪委、监察部门、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组织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一条 考察系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门成立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系处级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在党委领导成员中充分酝酿,并征求分管院领导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选拔任用系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七条 需要报上级党组织审批的拟提任的干部,必须呈报上级党组织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

需要向上级机关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机关的组织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三十八条 系处级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聘任办法参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实行系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系处级干部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条 实行系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对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一般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一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任免正处级干部一般由书记或院长谈话,任免副处级干部一般由主管院领导谈话。学院纪委书记和组织部负责人一般应参加新提拔干部的谈话。

第四十二条 系处级领导职务任期一般为二年。在学院任期内提拔的系处领导干部,不单独计算任期,其换届与全院系处级干部整体换届同时进行。工会、团委的选任制领导干部,其职务任期执行有关章程的规定。

系处级领导干部距退休年龄不足一个任期的,一般不再担任处级职务,至退休期间原工资待遇保持不变,工作由学院安排履职至退休。

在任系处级领导干部距退休年龄前半年应离任。离任期间,原工资待遇保持不变,工作由学院安排履职至退休。

第四十三条 系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自学院党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四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系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学院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学院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第四十五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

第四十六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七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八条 实行系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为: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四十九条干部交流由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第五十条 实行系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以上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五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及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二条 系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职务: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三条 实行系处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四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实行系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选拔任用系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七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八条 实行系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单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学院党委及组织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实行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六十一条 学院党委及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行,原《中央戏剧学院关于系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中戏党〔2009〕12号)同时废止。


                                                                           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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