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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戏剧学院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时间:2014-09-23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16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指学院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干部。

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天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部门负责受理:

(一)院级领导干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党委书记审签后,由党委组织部转交。其中,党委书记报告材料由院长审签。

(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向学院党委组织部报告。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党委组织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党委组织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上级规定的解释问题,党委组织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并按照其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党委组织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院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院纪委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院党委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 院纪委、党委组织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院纪委、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院纪委和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院党委组织部、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发布的《中央戏剧学院关于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2014年4月30日


附件:

一、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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